第六節 神不干涉人類始祖墮落行為的理由
神是全知全能,絕不會不知人類始祖的墮落行為。並且,亦非無能力防止他們所犯的墮落行為。那麼,既然神已經知道他們的墮落行為,又為何不加以干涉阻止呢?這是在過去人類歷史中,尚無法解明的重大問題之一。我們可以舉出下列三個條件,證明神不干涉人墮落行為的理由。
6.1 為了創造原理的絕對性與完全無缺性
根據創造原理,神創造人,要使人相似於神的創造性;如同神自身主管人一般,也要使人主管萬物世界。因此,人為了相似於神的創造性,本身即須遂行其責任分擔而成長完成,我們稱此成長期間為間接主管圈,或是原理結果主管圈。所以,人在此圈內時,為了使他們完遂本身的責任分擔,神不可直接主管他們。必須等到人完成後,神才能直接主管他們,神是這樣定的。
假若神在成長期間內,干涉他們的行為,直接主管他們,那麼,神就站在無視於他們完成後才直接主管的創造原理立場。倘若無視於原理,同時,即喪失原理的絕對性與完全無缺性了。因為神是絕對者,是完全無缺的創造主,所以,神所定的創造原理亦須是絕對的,完全無缺的。因此,神為了創造原理的絕對性與完全無缺性,就不干涉人在未完成期間內的墮落行為。
6.2 為了獨有神臨為創造主
為了只干涉祂自己所創造的原理存在與行動,神即不干涉犯罪行為或地獄等等,這些不是神所創造的非原理存在與行動。倘若神干涉某種存在或行動時,即產生受干涉的存在或行動也被賦予創造價值,以及被承認為原理的結果。
根據此理論,倘若神干涉人類始祖的墮落行為,墮落行為即被賦予了價值,且不得不將其認定為合乎原理的。倘若如此,即變為神也承認犯罪行為是合乎原理,結果等於衍生了另一新原理。然而,此結果的產生,完全是由於撒但的緣故。因此,這樣就變成撒但也創造了另一個新原理而站在創造主的立場。因此,為了獨有神臨為創造主,即不得干涉他們的墮落行為。
6.3 為了使人站在萬物的主管位置
神創造人,並使人主管萬物(創一.28)。倘若人要按照神的聖言主管萬物,便不能站在與萬物同等的立場實行,而須持有某種能夠主管萬物的資格。
因為神是創造主,所以持有主管人的資格;同樣地,人要持有主管萬物的資格,即須持有神的創造性。因此,神為了賦予人創造性,以便使人獲得主管萬物的資格,遂設立成長期間,讓人自己遂行責任分擔,直到期間屆滿乃至完成為止。所以,人只有經過此原理過程成長完成,獲得主管萬物的資格之後,才能主管萬物。
因此,倘若神直接主管未完成期的人,干涉他們,就如同無視於人的責任分擔,結果將使人無法持有神的創造性,並失去主管萬物的資格。如此一來,不但不可能使這樣的人主管萬物,並且亦造成將未完成的人與完成的人同樣對待的矛盾。不僅如此,亦變成神設立了將創造性賦予人,然後使人主管萬物的創造原理,而自己卻無視於其存在的後果。所以,基於原理創造被造世界,並按照此原理攝理的神,為了將人樹立在萬物的主管位置,即不能干涉還在間接主管圈內未完成人的墮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