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愛的力與原理的力及為信仰的誡命
3.1 從愛的力與原理的力論墮落
人是基於原理被創造的,且被創造為按照原理軌道生存。所以,原理的力本身絕不會使人從原理軌道脫軌,而陷入墮落。就如同除非軌道或機器故障,否則,火車自身不會從軌道脫軌。但是,假如這火車受到比自身行駛力量更強的某種外力,從相異方向作用時,即不得不脫軌。同理,人若受到比自身成長所需的原理之力更強的某種力,以相異目的撞擊時,即不得不墮落。比原理之力更強的力,就是愛的力。如此,在未完成期的人,即有會因非原理之愛的力而陷入墮落的可能性。
那麼,神為什麼使愛的力比原理的力強大,以致於處在未完成期的人,碰到目的相異之愛的力時,具有陷入墮落的可能性呢?
根據創造原理,神的愛就是由三對象的愛,完成三對象目的四位基台之主體的愛。倘若沒有神的愛,就無法成就人創造目的之四位基台,所以,愛是人幸福與生命的源泉。
神必須用愛主管基於原理而創造的人,所以,為了使愛要以像樣的愛來存在,愛的力絕對要比原理的力強大。假若,愛的力比原理的力弱,神就無法用愛主管基於原理而創造的人,因此,人將變成追求原理比追求神的愛更深。耶穌藉著真理使門徒們站立,用愛來拯救他們,其理由即在此。
3.2 為信仰賜給誡命的目的
神把「不可喫」作為信仰的誡命賜給亞當與夏娃,其目的何在?那是因為愛的力比原理的力強大,以致在未完成期,無法受到神直接的愛主管之亞當與夏娃,假使站在與天使長對應的立場,就會有因目的相異之非原理愛的力陷入墮落的可能性。不管天使長非原理愛的力多麼強大,亞當與夏娃如果順從神的誡命,不理會天使,只與神造成相對基準做授受作用,那麼,此非原理的愛即無法作用,他們絕不可能陷入墮落。但是,他們不遵守神的誡命,與天使長造成相對基準做授受作用,因此,不倫之愛的力使他們脫軌了。
對處在未完成期的人,給予如此誡命,並非僅是單純地要防止他們墮落。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目的,是想要使人將此當作自己本身的責任分擔,相信聖言,以自己的力量達到完成,而可相似神的創造性,並獲得對萬物的主管性之緣故(前編第一章第五節(二)(2))。
另外,並不是將此誡命給予天使長,而是給予人,這是想要使人建立起以神之子女的立場,連天使也要主管之創造原理的資格與威信的緣故。
3.3 為信仰的誡命所需的期間
那麼,神對人類始祖所說「不可喫」之信仰的誡命,需要遵守到何時?以愛為中心而論,神第二祝福的完成,是指亞當與夏娃以神的愛為中心,結為夫婦,繁殖子女(創一.28),接受神愛的直接主管。所以,當人完成後,「喫」即是合乎原理的行為,當然是在許可之內,人原本就是如此被創造的。
因為愛的力比原理的力強大,假如亞當與夏娃完成後,成為以神為中心的夫婦,由其絕對之愛的力,接受神的直接主管,那麼,任何存在或者任何力量皆無法切斷他們絕對的夫婦愛,所以,他們絕不可能陷入墮落。何況比人低級的天使長之愛的力,絕無法切斷他們以神為中心的夫婦愛。因此,神「不可喫」的誡命,是僅限於亞當與夏娃尚未完成期所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