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復歸基台攝理時代的年數與其年數的形成
2.1 (一) 復歸攝理為何被延長又如何被延長
我們已經討論過。欲造成「彌賽亞基台」,迎接彌賽亞,並完成復歸攝理目的之攝理,已經從亞當被延長到挪亞、亞伯拉罕、摩西,直到耶穌的時代,並且,因猶太人的不信仰,耶穌未能完成這目的而逝世,因此,復歸攝理又被延長到再臨期等事實。
那麼,為何復歸攝理會被延長呢?這唯有藉著預定論方能解決。根據預定論,神將旨意預定為絕對的而施行攝理,因此,旨意一旦樹立,就必須成就。但是,以某一人物為中心之旨意是否能成就,則是相對的,只有當神的責任分擔和中心人物的責任分擔合為一體時,才能成就。所以,當擔任成就旨意之使命的人物,因未完全盡責任分擔,而未能達成其旨意時,神隨即施行即使換另一時代,立另一人物代替,也必成就其旨意的攝理。如此一來,復歸攝理就被延長了。
我們必須了解,復歸攝理是如何被延長的。根據創造原理,神是三數性存在。因此,相似於神的所有被造物,皆通過三數過程顯現其存在樣相、運動或成長過程等。所以,為了成就創造目的而形成四位基台,作圓形運動時,也必須經過正分合三階段的作用,達成三對象目的,通過三點。然而,復歸創造目的之攝理是根據聖言的再創造攝理,因此,復歸攝理被延長時,根據創造原理,亦得以延長到三階段。
在亞當家庭中,因該隱與亞伯的「實體獻祭」失敗,旨意即經過挪亞被延長三次到亞伯拉罕。當亞伯拉罕失敗於「象徵獻祭」時,其旨意即經以撒被延長到雅各。而以摩西或耶穌為中心的迦南復歸路程,也分別被延長到第三次。不僅如此,建造神殿的理想,因掃羅王的過犯而被延長到大衛王、所羅門王。而最初的亞當未能達成神的創造理想時,即經過以末後的亞當來臨之耶穌被延長三次到再臨期。
俗語說:「有二必有三」,這可說是在現實生活中印證此原理。
2.2 (二) 縱的蕩減條件與橫的蕩減復歸
擔當復歸攝理旨意的中心人物,除非把在自己所被立之前攝理路程中,擔當與自己同一使命之人物所應立的一切蕩減條件,以自己為中心一時蕩減復歸,否則無法繼承並完成他們的使命。因此,此人物如果又未能完成其使命時,他所要立的蕩減條件,即成為下一個使命代理者必須重新樹立的蕩減條件。在復歸攝理路程裡,擔當旨意的攝理人物,因未能盡其責任而經歷史逐漸加重的條件,稱為縱的蕩減條件。以某一特定的使命者為中心,一時蕩減復歸這所有的條件,稱為橫的蕩減復歸。
舉例說明,亞伯拉罕為完成其使命,就必須一時橫的蕩減復歸亞當家庭所要樹立的一切縱的蕩減條件。所以,亞伯拉罕把三種供物放置在一祭壇上同時獻祭,這是為了要以亞伯拉罕獻祭為中心,一時橫的蕩減復歸,從亞當到挪亞、亞伯拉罕,經三階段被延長之縱的蕩減條件。這三種供物是象徵亞當與挪亞未能樹立的各種條件,以及亞伯拉罕為中心所要樹立的一切條件。
雅各為了樹立能一時橫的蕩減復歸,從挪亞到他本身之十二代縱的蕩減條件,而立十二個兒子,繁殖成為十二支派。
同樣地,耶穌亦必須以自己為中心,一時橫的蕩減復歸四千年攝理歷史路程中,許多擔當復歸攝理的先知們所留下之縱的蕩減條件。
再舉例說明,耶穌立十二使徒與七十門徒,是為了要以耶穌為中心,一時橫的蕩減復歸以十二個兒子與七十家眷為中心攝理的雅各路程,以及以十二支派與七十長老為中心攝理的摩西路程等縱的蕩減條件。耶穌作四十日禁食祈禱,也是為了要以耶穌為中心,一時橫的蕩減復歸在復歸攝理路程中,曾反覆許多次,為了樹立「信仰基台」所需「四十日撒但分立」之一切縱的蕩減條件。
由此意義來看,可以了解擔當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不僅是其個人,同時亦是先前與他負有同一使命之所有眾先知、烈士們的再現體,亦是他們歷史性的結實體。
2.3 (三) 以縱構成之橫的蕩減復歸
我們來察看,什麼是以縱構成之橫的蕩減復歸?
這已在以亞伯拉罕為中心的復歸攝理裡詳述過。亞伯拉罕時代,在復歸「家庭性彌賽亞基台」之攝理裡,相當為第三次。因此,是處在必須完成該旨意之原理的條件下,所以,亞伯拉罕必須一時橫的蕩減復歸,由亞當家庭與挪亞家庭之過犯所加重之一切縱的蕩減條件。
但是,由於亞伯拉罕在「象徵獻祭」失敗,因此,其使命應該被延長到下一代。然而,神必須使失敗的亞伯拉罕站在如同沒有失敗的立場,並藉此將縱的被延長的復歸攝理,立在如同沒有被延長,而橫的蕩減復歸的立場。為了施行此攝理,如同已在以亞伯拉罕為中心的復歸攝理所詳述的,神使亞伯拉罕、以撒與雅各,雖然各個個體不同,但以旨意為中心來看,則完全成為一體而樹立蕩減條件。
從旨意看來,亞伯拉罕、以撒與雅各則完全成為一體;因此,雅各的成功即是以撒的成功,亦是亞伯拉罕的成功。所以,亞伯拉罕為中心的旨意,儘管縱的被延長到以撒、雅各,但其結果由旨意為中心看,即等於沒有被延長,而以亞伯拉罕為中心橫的蕩減復歸。
所以,亞伯拉罕、以撒與雅各,由旨意為中心的立場而論,應看成亞伯拉罕一人。因此,其旨意即等於在亞伯拉罕一代完成的同樣立場。在出埃及記三章6節,神說「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這就證明由這觀點,視他們三代為一體的事實。
如此一來,亞伯拉罕在「象徵獻祭」失敗,而未能樹立以他為中心之橫的蕩減條件時,縱的延長到以撒與雅各的三代所立之縱的蕩減條件,卻等於是以亞伯拉罕為中心,一代橫的蕩減復歸之同一立場,因而稱為以縱的構成之橫的蕩減復歸。
2.4 (四) 復歸信仰基台所需之數理的蕩減期間
我們已經在後編緒論裡論述過,樹立信仰的中心人物,為了復歸「信仰基台」,即必須復歸為此基台之數理性蕩減期間。現在,我們再來考察其理由。
神亦是一位數理性存在,所以,以人為中心的被造世界,即是把無形主體神的二性性相,作數理性展開的實體對象。探究被造物平面原理之科學,其發達祇靠數理的研究方為可能,其理由即在此。如此被創造的人類始祖,須經過數理性成長期間,樹立「信仰基台」,方能成為數理性完成實體。
因為被造世界陷於撒但的主管圈內,所以,為了蕩減復歸,即必須樹立象徵性的某一條件物,並樹立為要復歸被撒但侵入的數所需之數理性蕩減期間,以蕩減復歸「信仰基台」。
原先,墮落前的人類始祖應樹立何數之「信仰基台」?成為哪一種數理性完成實體呢?
根據創造原理,所有的存在物中,都必須造成四位基台方可存在。因此,在未完成期的亞當與夏娃,亦必須造成四位基台而存在。這四位基台中的個體,分別經過成長期間的三階段,完成十二數之數理性成長期間,而造成十二對象目的。
因此,亞當應樹立「信仰基台」的成長期間,即是十二數完成期間。所以,第一,在未完成期的人類始祖,即應樹立基於十二數的「信仰基台」,完成十二對象目的,而成為十二數的完成實體。但是,他們因墮落而受到撒但侵入,所以,在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要蕩減復歸的中心人物,即必須樹立復歸十二數的蕩減期間而蕩減復歸「信仰基台」,否則,無法造成十二數完成實體,復歸所需的「實體基台」。
舉例說明,挪亞造方舟的期間是一百二十年,摩西為中心的迦南攝理期間是一百二十年,自亞伯拉罕被召命到雅各樹立能夠從以掃復歸長子權之蕩減條件是一百二十年,又為要蕩減復歸這期間的舊約時代統一王國時代是一百二十年,以及新約時代基督王國時代也是一百二十年等,這都是為復歸十二數的蕩減期間。
墮落前,未完成期的亞當與夏娃,必須經過成長期間的三階段,進入神的直接主管圈內之第四階段,方能完成四位基台。所以,他們樹立「信仰基台」的成長期間,亦為四數完成期間。因此,第二,未完成期的人類始祖,即應樹立基於四數的「信仰基台」,完成四位基台,成為四數完成實體。但是,他們因墮落而再度受到撒但侵入,所以,在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欲蕩減復歸此基台的中心人物,即必須樹立復歸四數的蕩減期間而蕩減復歸「信仰基台」,否則,無法造成四數完成實體復歸所需的「實體基台」。
在後編第一章第二節(一) (2)已經詳述,挪亞方舟為中心的審判四十日,以及摩西禁食四十日,迦南窺探期間四十日,耶穌禁食四十日,復活四十日等,都是為了復歸「信仰基台」所需的四數蕩減期間。
而成長期間也是二十一數完成期間。因此,第三,在未完成期的人類始祖,應樹立基於二十一數的「信仰基台」,完成創造目的,成為二十一數完成實體。但是,他們因墮落,這二十一數也受到撒但侵入,所以,在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要蕩減復歸的中心人物,就必須樹立復歸二十一數的蕩減期間,而蕩減復歸「信仰基台」,否則,無法造成二十一數完成實體復歸所需的「實體基台」。
我們來探討,為何成長期間為二十一數完成期間?
要了解二十一數的意義,必須先知道三數、四數和七數之原理意義。二性性相之中和主體的神是三數性存在,而被造物之完成,即意味著與神成為一體而造成四位基台,所以,個體為了達到完成,必須以神為中心,心與體成為三位一體來造成四位基台;夫婦為了達到完成,必須以神為中心,男性與女性成為三位一體來造成四位基台;被造世界之完成,即必須以神為中心,人與萬物世界成為三位一體來造成四位基台。而被造物為了以神為中心成為一體,造成四位基台,即必須經過成長期的三期間來完成三對象目的。基於此理由,稱三數為天數或者完成數。
如上述,當某主體與對象,以神為中心合性一體化,造成三位一體時,其個性體即造成四位基台,而以具備東西南北四方性之被造物的立場,決定其位置。由此,稱四數為地數。
這樣,當被造物經過三階段成長過程,造成四位基台,成為持有時間性與空間性的存在完成時,即成為天數加上地數之七數完成實體。天地創造的全期間為七日的理由亦在此。並且,如果把創造的全期間看作一個期間,即成為七數完成期間,因此,任何存在物,直到完成的期間,皆可認為是七數完成期間。所以,把成長期間的三個期間,各看作一個期間,即把蘇生階段看作一個期間,長成階段看作一個期間,完成階段看作一個期間,那麼,各個期間即都成為七數完成期間,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成長期間共計為二十一數的完成期間。
「信仰基台」之中心人物所立的二十一數蕩減期間,我們舉例說明之。在挪亞洪水期間,神為了預示三階段攝理,使挪亞放出鴿子三次,其期間各隔七日,因此,由旨意的立場來看,其全期間即成為二十一日(創七.4,創八.10,創八.12)。雅各為了樹立家庭性迦南復歸路程,去到哈蘭再回到迦南的攝理期間亦須三次,各間隔七年,共二十一年。並且,為了要蕩減復歸雅各的二十一年期間,在舊約時代即有以色列民族被巴比倫俘虜與歸還期間二百一十年,又在新約時代,即有教皇俘虜與歸還期間二百一十年。
成長期間亦為四十數完成期間。如此,第四,墮落前,在未完成期之人類始祖,應樹立基於四十數的「信仰基台」,完成創造目的,成為四十數完成實體。但是,他們因墮落而受到撒但侵入,所以,在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要蕩減復歸的中心人物,即必須樹立復歸四十數的蕩減期間,復歸「信仰基台」,否則無法造成復歸四十數完成實體所需的「實體基台」。
我們再來察考,為何成長期間為四十數完成期間?
要了解此事之前,必先知道十數的意義。如果把成長期間的三階段,各期間再區分為三階段,即成為九階段,這就是九數之原理根據。然而,藉著神是無形二性性相的數理性展開,被分立為實體對象的被造物,須經過成長期間九階段,進入第十階段即神直接主管圈內,與神成為一體時,方能完成創造目的。所以,我們稱十數為歸一數。神在亞當之後,經過十代揀選挪亞的目的,是為了樹立以挪亞為中心,復歸亞當未能完成之旨意,而再歸一回到神方時,所需之十數復歸蕩減期間為目的。
而亞當與夏娃為中心的四位基台,即由其各個體經過成長期間之十階段,完成四十數之數理性成長期間,方能成為四十數的完成實體基台。所以,成長期間即成為四十數的完成期間。
從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舉出為復歸此基台所樹立之四十數蕩減期間的例子,即有:挪亞時,方舟停在亞拉臘山上,到放出鴿子之四十日期間,摩西在法老宮中四十年、米甸曠野四十年、民族性迦南復歸時曠野四十年等。
如今,我們可知道,蕩減復歸攝理路程裡的四十數持有兩種特性。一種是墮落人為了蕩減復歸四數時,以歸一數十數乘此數算出來的四十數;另一種則是為了蕩減復歸墮落前亞當應立的成長期間四十數。
所以,民族性迦南復歸曠野四十數,是要蕩減復歸摩西的法老宮中四十年與米甸曠野四十年期間,同時,亦為蕩減復歸窺探四十日,以及摩西禁食四十日之期間。因此,這四十年期間,是要同時蕩減復歸兩種特性相異之四十數。這是復歸攝理路程裡,樹立「信仰基台」的中心人物,要同時橫的蕩減復歸所有縱的蕩減條件時所發生的現象。
如果蕩減復歸這四十數的攝理被延長,就必須經過十階段原則的蕩減期間,因而四十數即基於十倍數的倍加法則,被延長為四百數以及四千數。舉出此原則的例子,則有挪亞到亞伯拉罕的四百年、埃及苦役四百年、亞當到耶穌的四千年等。
根據前文所述,讓我們總括探討,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為了復歸「信仰基台」,必須如何樹立數理性蕩減期間之問題。
原本,人類始祖應不墮落,而樹立基於十二數、四數、二十一數等「信仰基台」,完成創造目的,成為這些數的完成實體。但是,他們因墮落而使這一切受到撒但侵入,因此,在復歸攝理歷史路程裡,要蕩減復歸這些內容的中心人物,即必須樹立數理性蕩減期間來復歸十二數、四數、二十一數、四十數等,否則不能復歸「信仰基台」,亦無法造成復歸這些數之完成實體所需的「實體基台」。
2.5 (五) 代數為中心的同時性時代
神自亞當第十代一千六百年後,揀選挪亞,立他為復歸「信仰基台」的中心人物。我們來察考一千六百年與十代具有復歸何數之蕩減期間意義。
我們已在前項論述,十數為歸一數,以及成長期間為這十數完成期間等。所以,人類始祖應以自己本身的責任分擔,通過這十數完成期間而成為十數完成實體。但是,因他們的墮落,而使這一切皆受到撒但侵入,因此,為了尋找樹立蕩減復歸這一切之中心人物,以施行再歸一於神方的十數完成實體復歸攝理,即必須使這中心人物樹立復歸十數的蕩減期間。為了樹立此十數復歸的蕩減期間,神即召命自亞當後第十代的挪亞,立他為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
我們曾經論述,除非人類始祖通過全部四十數完成的成長期間,否則,不能成為四十數完成實體等事。然而,墮落人除非能造成蕩減復歸所需之四位基台,並樹立為了復歸亞當原本不應墮落而樹立的四十數之蕩減期間,否則,不能復歸成為四十數完成實體所需之中心人物。因此,四位基台的各格位即必須樹立四十數復歸的蕩減期間,共計即必須成為一百六十數復歸的蕩減期間。並且,此歸一數必須經十代繼續樹立它,因此,即不得不成為一千六百數復歸的蕩減期間。神自亞當第十代一千六百年後,揀選挪亞,是因為墮落人必樹立要復歸這一千六百數的蕩減期間之故。
神在以挪亞家庭為中心的復歸攝理失敗後,經十代四百年後,再揀選亞伯拉罕,立為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因此,挪亞到亞伯拉罕的時代,是要以代數為中心,蕩減復歸亞當到挪亞時代的同時性時代。
這時代為何是四百年?此事已在後編第一章第三節(一) (1)論述。神使挪亞樹立四十日審判期間,其目的即在基於十代與一千六百年之數理性蕩減復歸之全目的之成就。但是,因含的過犯,這四十日審判期間再度遭受撒但的侵入,因而神即必須使擔當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再樹立復歸它的蕩減期間。然而,如同神攝理自亞當以後,各代皆樹立要復歸一百六十數之蕩減期間,繼續十代到挪亞時一樣,此同時性時代的挪亞到亞伯拉罕十代,各代亦必須繼續樹立要復歸審判四十數之蕩減期間。
但是,一代的蕩減期間無法以四十日樹立,因此,如同以色列民族把窺探四十日的失敗,以曠野飄流四十年期間蕩減復歸(民十四.34),同樣的,根據蕩減法則,為了把審判四十日失敗以四十年期間蕩減,神即立四十年為一代的蕩減期間。如此,立一代為四十年蕩減期間的攝理,繼續了十代,因而其全部蕩減期間即必須是四百年。
2.6 (六) 以縱構成之橫的蕩減復歸攝理時代
如同上面說明,擔當復歸攝理的中心人物須橫的蕩減復歸一切縱的蕩減條件。因此,擔當復歸攝理的後代人物,所須樹立之橫的蕩減條件即逐漸被加重。
但是,以亞當家庭為中心的復歸攝理,是復歸攝理最初開始的時候,所以還沒有縱的蕩減條件。因此,在以亞當家庭為中心的復歸攝理,只須經由該隱和亞伯獻上「象徵獻祭」,該隱順從地向亞伯屈服,樹立「脫掉墮落性的蕩減條件」,獻上「實體獻祭」,即可簡單的造成「彌賽亞基台」。因此,復歸「信仰基台」所需之數理的蕩減期間,即由他們獻上象徵和實體兩種獻祭的期間即能蕩減復歸之。
所以,亞當以後,所樹立的信仰中心人物們,為了要復歸「信仰基台」,必須樹立復歸已論述的十二、四、二十一、四十等各數之數理性的蕩減期間,其原因即在於亞當家庭獻祭失敗,而復歸攝理期間被延長,而其數理性蕩減期間隨即當作縱的蕩減條件被留下。因此,挪亞就站在必須橫的蕩減復歸其蕩減條件之立場,他即當作復歸「信仰基台」所需之數理性蕩減期間,必須樹立建造方舟期間一百二十年,洪水審判期間四十日,繼續放出鴿子所立的三次七日共二十一日期間(創七.4,創八.10,創八,12),方舟停在亞拉臘山後至放出鴿子之四十日期間等(創八.6)。
因含的失敗,這些挪亞所立的數理性蕩減期間,再度被撒但侵入,而被留下成為縱的蕩減條件。所以,亞伯拉罕即必須再度以「象徵獻祭」橫的蕩減復歸此期間。但是,亞伯拉罕也失敗於「象徵獻祭」,因而未能蕩減復歸此期間。所以,為了將此期間藉著以縱構成之橫的蕩減期間來復歸,即須將旨意的成就延長到以撒、雅各,再度尋找相當於十二、四、二十一、四十等各數的蕩減期間。
在以亞伯拉罕為中心的復歸攝理裡,從他出發哈蘭後,到雅各以餅和紅豆湯自以掃獲得長子權的一百二十年;從此時,到雅各自以撒領受繼承長子權的祝福,前往哈蘭路途中蒙受神祝福(創二十八,10~14)的四十年;又從此時,到完成哈蘭苦役,獲得妻子和財物回到迦南的二十一年(創三十一.41);從雅各回到迦南後,到尋找被賣走的約瑟進入埃及的四十年等,都是為了復歸「信仰基台」所需的以縱構成之橫的蕩減期間。這樣,以縱構成之橫的蕩復歸期間年數就被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