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的學習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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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蕩減復歸原理

1.1 蕩減復歸

在討論關於蕩減復歸原理的問題以前,首先,我們必須知道,人墮落後,在神與撒但之間所處的立場變得如何?

假如人類始祖未曾墮落而完成,並與神的心情一體化,那麼,他們將處於只相對於神而生活的立場。但是,他們因墮落而與撒但結交了血緣關係,所以,另一方面,亦處於須與撒但對應的立場。因此,在墮落之後,只持有原罪而尚未做出任何善行或惡行的亞當與夏娃,即處於能夠與神,同時也能與撒但相對的中間位置。所以,亞當與夏娃的子孫們也同樣處於此中間位置。在墮落社會裡,雖然不相信耶穌,卻過著良心生活的人,即處於此中間位置,因此,撒但無法把他拉到地獄去。但是,儘管是過著良心生活的人,如果不相信耶穌,則神也無法把他帶到樂園去。所以,此靈人去到靈界後,將停留在非樂園亦非地獄的中間靈界。

那麼,神如何才能把處於此中間位置的墮落人從撒但分立出來呢?

因為撒但本來是以血統的因緣與墮落人相對,因此,除非人本身樹立某種神可以對應的條件,否則,神也無法無條件地把人復歸到天方。另一方面,因撒但也熟知人的創造主是神,所以,除非墮落人本身成立能夠再度使撒但侵入的條件,否則,撒但也無法無條件地搶奪此人。所以,當墮落人本身樹立善的條件時,即被分立為天方;而樹立惡的條件時,即被分立於撒但方。

當亞當家庭處在此中間位置時,神吩咐他們獻上供物。其目的是為了讓他們通過獻上合乎旨意的供物,能夠站在可進行復歸攝理的立場。但是,由於該隱殺害亞伯,反而成立撒但侵入他們的條件。

神差遣耶穌給墮落人們,也是為了使他們相信耶穌,並站在天方。但是,他們不相信耶穌,悖逆這旨意,所以,他們當然仍舊停留在撒但方。耶穌是救主,同時也是審判主,其理由即在此。

那麼「蕩減復歸」是什麼意思呢?無論什麼,當喪失了本來的位置與狀態時,為了將它復歸回本來的位置與狀態,必須樹立所需要的某種條件。樹立如此條件,即稱為「蕩減」。舉例而言,為了復歸所喪失的名譽、地位、健康等,回到原來的狀態,即必須樹立彌補所需的努力、財力等條件。彼此相愛的兩個人,由於偶發事件,變成互相仇恨時,如果要從此狀態再度復歸到原來彼此相愛的狀態,那麼,他們必須樹立互相道歉等某種條件。

因此,由於墮落而離開創造本然位置與狀態的人,若要再度復歸本然的位置與狀態,也必須樹立彌補所需的某種條件(羅五.19,林前十五.21)。墮落人樹立此條件,再度回到創造本然的位置與狀態,即稱為「蕩減復歸」,為了「蕩減復歸」,所樹立的條件稱為「蕩減條件」。樹立此條件而復歸創造本然人的攝理,稱為蕩減復歸攝理。

那麼,蕩減條件須樹立至何種程度呢?對於此問題,我們可列舉如下三種說明。

第一,以同一的代價,樹立蕩減條件。意即樹立與所喪失的本然位置與狀態同一價值的條件來復歸原狀。如所謂的報償或償還等,即屬此類。在出埃及記二十一章23~25節「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聖言就是指著樹立此蕩減條件的意思。

第二,以較小的代價,樹立蕩減條件。這意味著樹立比所喪失的本然位置與狀態較小價值的蕩減條件來復歸原狀。舉例說,某債務者有巨額欠債時,由於債權者的善意,只償還其中一部份小額欠債,就當作清算負債全額,這情形就是屬於此類。

根據同樣原則,只要我們樹立「相信」十字架救贖之極小的蕩減條件,即被認為樹立了與耶穌經過同一的死後復甦條件,而可蒙受拯救的大恩惠。另外,只要被滴數滴水於頭上,樹立接受洗禮的蕩減條件,我們就可復歸至藉著耶穌與聖靈重生的立場。此外,在聖餐禮中,只取一塊餅與一杯葡萄酒,我們即蒙受吃了耶穌的聖體之更大價值的恩惠。以上諸例,皆屬於此類。

第三,以更大的代價,樹立蕩減條件。這是指當以較小價值樹立蕩減條件而失敗時,須立更大價值之蕩減條件來復歸原狀的情況而言。例如:亞伯拉罕因為獻祭鴿子、羔羊與母牛時失敗,其結果,他的蕩減條件即被加重,而必須將獨生子以撒獻為祭物。摩西時,以色列民族因無法將四十日窺探期間合乎旨意完成,其蕩減條件即被加重,以一年頂一日所計算的四十年期間,他們必須在曠野流浪(民十四.34)。

為什麼再立蕩減條件時,必須樹立更大的條件呢?那是因為當某一攝理的中心人物再立蕩減條件時,除了他本身所必須樹立的蕩減條件以外,同時,亦必須加上在他之前的人們所失敗的蕩減條件之故。

其次,我們必須明瞭,以何種方法樹立蕩減條件。無論什麼,若要從離開本來之位置與狀態的立場,復歸至原狀,即須經過與離開時途徑的相反途徑來立蕩減條件(羅五.19)。例如:以色列選民憎恨耶穌,把他釘上十字架,因而受到懲罰,如果他們要從此立場再度蒙受拯救,復歸選民的立場,即必須做到與以前相反的行徑,愛耶穌,為了他而自動背上十字架來跟隨(路十四.27),基督教成為殉教的原因即在此。

因為人違反神的旨意而墮落,使神憂傷,所以,為了蕩減復歸,相反地,就必須實踐神的旨意,復歸為創造本然的人而安慰神。

首先的亞當違背了神,因而其子孫變成屬於撒但方。因此,當作末後亞當降臨的耶穌,為了將人類從撒但方復歸到神方,即須從被神棄絕的立場,相反的侍奉神。神棄絕了被釘在十字架的耶穌,乃基於此理由(太二十七.46)。

由此角度來看國家的刑法,亦可認為是為了懲罰犯罪人,以按照原狀維持國家的安寧與秩序,而樹立所需要之蕩減條件的方法。

那麼,應由誰來樹立此蕩減條件呢?如同已在創造原理中說明的,人必須成就自己的責任分擔而完成,並且連天使也要主管(林前六.3)。但是,人類始祖卻因未能完成其責任分擔,而相反地陷於受撒但主管的立場。所以,人為了脫離撒但的主管,並復歸能夠主管撒但的立場,即須以人本身的責任分擔來樹立所需要的蕩減條件。

1.2 彌賽亞基台

彌賽亞必須以人類的真父母來臨。他必須以人類的真父母來臨的理由,是為了把墮落父母所生的人類,加以重生並贖其原罪(前編第七章第四節(一)(1))。因此,墮落人為了復歸為創造本然的人,即須在完成「彌賽亞基台」的基礎上,迎接彌賽亞,除掉原罪。

墮落人若要造成「彌賽亞基台」,應樹立何種蕩減條件呢?為了瞭解此事,我們必須先知道,原來亞當經過何種途徑導致未能成就創造目的之問題,因為蕩減條件是通過行走與喪失本然位置和狀態相反的途徑而樹立的。

為了完成創造目的,亞當必須樹立兩種條件:第一條件是造成「信仰基台」。在此,亞當當然應成為造成「信仰基台」的人物,且要遵守神當作造成「信仰基台」之條件所賜予之不可吃善惡果的聖言,並且為了樹立此信仰條件,必須經歷完遂責任分擔所需的成長期間。然而,這成長期間是根據數來決定的,所以,此期間亦可以說是數完成的期間。

其次,亞當為了完成創造目的所須樹立的第二條件,就是要造成「實體基台」。假使亞當相信並順從神的聖言,經過成長期間而樹立「信仰基台」,那麼,他即在此基台上與神成為一體,造成「實體基台」,成為完成創造本性之聖言的「完成實體」(約一.14)。當亞當成為如此「完成實體」時,方能成為神第一祝福的個性完成者。倘若亞當沒有墮落,他應該經過上述途徑完成創造目的,所以,墮落人為了造成「彌賽亞基台」,亦必須經過同一途徑,樹立以下所述的「信仰基台」,並在此基台上,造成「實體基台」。

1.2.1 [1] 信仰基台

亞當因不相信神的聖言而墮落,因而未能造成「信仰基台」。因此,他即未能成為聖言的「完成實體」,也未能達成創造目的。所以,墮落人為了復歸成就創造目的之基準,必須先蕩減復歸人類始祖所未能樹立的「信仰基台」。並且,為了復歸「信仰基台」,必須樹立以下三種蕩減條件:

第一,必須有為此目的之「中心人物」。因為亞當未能成為樹立「信仰基台」的人物而墮落,至今,神一直尋找著能夠復歸「信仰基台」的中心人物。在墮落的亞當家庭,使該隱與亞伯獻上供物,也是為了尋找此中心人物,而召命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以及列王、施洗約翰等,其目的也都是為了樹立此中心人物。

第二,必須樹立為此目的之「條件物」。亞當不相信神當作造成「信仰基台」之條件所賜予的聖言而失去了它。如此一來,墮落人遂墮落到無法直接領受復歸「信仰基台」所需之神聖言的位置,而需要代理聖言的條件物。

然而,因為墮落人陷於比萬物還不如的立場(耶十七.9),在舊約以前時代,即變成要樹立供物或者代理供物的方舟等萬物為條件物,造成「信仰基台」。所以,「信仰基台」亦成為因人的不信而受到撒但侵入之萬物復歸的基台。在舊約時代裡,律法的聖言或者代表聖言的法櫃、神殿、中心人物等,便是造成此基台的條件物。在新約時代,福音的聖言以及聖言實體的耶穌即是要造成「信仰基台」的條件物。

人墮落以後,這種條件物,由人立場看,是為了復歸「信仰基台」所需的;但從神方看來,是為了決定其所有而樹立的。

第三,必須樹立為此目的之「數理性蕩減期間」。根據此攝理之數的蕩減期間,為何有其存在的必要,以及應當樹立何種之攝理性數之蕩減期間等問題,為了方便,將在後編第三章第二節(四)裡詳細討論。

1.2.2 [2] 實體基台

墮落人若要完成創造目的,必須在復歸「信仰基台」的基礎上,成就過去人類始祖未能成就的「完成實體」。但是,除非靠彌賽亞來除掉原罪,否則,墮落人即無法成為「完成實體」。因此,墮落人必須在蕩減復歸上述的「信仰基台」基礎上,樹立「實體基台」,才得以成就「彌賽亞基台」,然後才能迎接彌賽亞。墮落人迎接彌賽亞而除掉原罪,復歸至人類始祖墮落以前的立場後,以神的心情為中心,與彌賽亞成為一體,將人類始祖因墮落而未能完成所留下的成長期間,全部行走完後,方能成為「完成實體」。

此外,建立「實體基台」時,亦有墮落人必須樹立的蕩減條件,那就是「脫掉墮落性的蕩減條件」。人類始祖因墮落而持有原罪,不僅未能完成創造本性,反而持有墮落性根性。所以,墮落人為了迎接彌賽亞,除掉原罪,樹立復歸創造本性所需的「實體基台」,即必須先樹立「脫掉墮落性的蕩減條件」。關於如何樹立此條件的問題,將在後編第一章第一節(二)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