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的學習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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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創造本然的價值

4.1 創造本然價值的決定與其價值的基準

創造本然的價值如何決定呢?某一對象持有的價值,將由其對象的存在目的與人主體對它的欲求間之相對關係來決定,這是我們過去所持的一般價值觀。但是,某一個性體的創造本然價值,並非內在於其自體內的絕對物,乃是由其個性體,以神的創造理想為中心,當作某種對象的存在目的,與人主體對它的創造本然價值追求欲之間所結的相對關係而決定。因此,某對象為持有創造本然的價值,即須與人主體做授受作用,合性一體化,成為神的第三對象,造成創造本然的四位基台。

那麼,創造本然價值的基準在何處?創造本然的價值,是某對象與人主體,以神為中心,完成創造本然的四位基台時才被決定的,但這四位基台的中心為絕對者神,所以,價值的基準亦為絕對者神。因此,以絕對者神當作基準,而相對地決定之某對象之創造本然價值,亦必定是絕對的。

舉例而言,如何決定花的美呢?那是神創造花的目的,與人對美之創造本然的追求欲合一時,換言之,立足於神創造理想之人對美的追求欲,藉著經由此花而來的刺激得到滿足,而人感覺完全歡喜時,其創造本然的美才被決定。如此,以創造目的為中心,從這花感受到完全的歡喜時,這花的美是絕對的。在此所提及的美的追求欲,是指人想要經由對象,相對地感覺人本身的性相與形狀之欲望而言。而此花的創造目的與人對此花的價值追求欲合一的瞬間,對象與主體即處在渾然一體的狀態。

所以,某存在為了持有創造本然的價值,此存在與相對於它的人主體,即須以神為中心,在渾然一體的狀態下,成為神的第三對象,造成四位基台。如此,對於絕對價值基準的神,相對決定的萬物創造本然價值,即成為絕對的。在過去,某對象的價值並非絕對,而是相對的,是因為此對象與其相對的墮落人之間所作的授受作用,並非以神的創造理想為中心,乃是以撒但的目的與欲望為中心之緣故。

4.2 創造本然的情知意與創造本然的美真善

人的心,在其作用上發揮情知意的三機能。並且,人的肉身感應於其心的命令而行動。由此看來,肉身即成為情知意的感應體,並以追求美真善價值的行動顯現出來。同時,由於神是心的主體,所以,亦是情知意的主體。因此,人根據創造本然之價值實現欲,以心感應神本然的情知意並付諸行動,其行動方可顯示出創造本然美真善之價值。

4.3 愛與美、善與惡、義與不義

4.3.1 愛與美

由神分立的二性實體,造成相對基準做授受作用,欲形成四位基台時,他們為了成為神的第三對象而合性一體化,此時,主體授給對象之情的力,稱為愛;對象給予主體之情的力,稱為美。所以,愛的力是動的,美的刺激是靜的。

以神與人為例:神是愛的主體,人是美的對象;在男女間,男子是愛的主體,女子為美的對象;在被造世界裡,人是愛的主體,萬物世界為美的對象。不過,當主體與對象合性一體化時,美將包含愛,愛也包含美。是因為主體與對象互相轉動成一體時,主體可站在對象立場,對象亦可站在主體立場的緣故。就人的關係而言:對於長輩的愛,晚輩所獻的美,稱為忠;對於父母的愛,子女所獻的美,稱為孝;又對於丈夫的愛,妻子所獻的美,稱為烈。愛與美的目的,是在於使當作神的實體被分立的兩性,通過授受愛與美而合性一體化,成為神的第三對象,進而造成四位基台,達成創造目的。

其次,我們來思考神的愛是什麼?以神為中心,當作其二性性相實體對象完成的亞當與夏娃成為一體,繁殖子女,體會父母的愛(第一對象的愛)、夫婦的愛(第二對象的愛)、子女的愛(第三對象的愛)等創造本然三對象的愛之後,才能成為完成三對象目的及完成四位基台的存在,進而完成創造人的目的。在此四位基台之三對象愛中,主體的愛正是神的愛。所以,神的愛是以三對象的愛顯現出來,成為造成四位基台所需要之根本的力。因此,四位基台是能夠完全領受神的愛並能體會之完全的美的對象,且是完全歡喜的對象,所以是完成創造目的,善的根本基台。

4.3.2 善與惡

主體與對象不斷地授受愛與美,合性一體化,成為神的第三對象,造成四位基台,成就神創造目的之行為,或其行為的結果稱為善;以撒但為中心,造成四位基台,做出與神的創造目的相反的行為,或其行為的結果稱為惡。

舉例來說,以神為中心,心與體各站在主體與對象的立場,不斷地授受愛與美,合性一體化,造成個人的四位基台,成為創造目的完成的個性體,完成神的第一祝福時,其個性體或者為造就此個性體的行為,即稱為善。此外,以神為中心,亞當與夏娃各站在主體與對象的立場,不斷地授受愛與美,結為夫婦,繁殖子女,造成家庭的四位基台,建立創造目的完成的家庭,完成神的第二祝福時,其家庭或者為建立如此家庭的行為,即稱為善。而完成個性的人,把某事物當作第二的自我,使其站在對象的立場,合性一體化,成為神的第三對象,造成主管的四位基台而完成神的第三祝福時,此事物或者為了造就此事物的行為,稱為善。以撒但為中心,造成四位基台,從事如同上述與神三大祝福目的相反之行為或其行為的結果,稱為惡。

4.3.3 義與不義

在成就善目的之過程中,對善目的有助益的生活要素稱為義,在成就惡(撒但)目的過程中,助長惡目的的生活要素稱為不義。所以,為了成就善目的,必須過義的生活,義追求善的目的,其理由即在此。